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 促进文物工作更快发展
游宝富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文物保护的专门法律。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了修改。随后又分别于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两次的修正。学习宣传最新修正的文物保护法,是我们文物者工作义不容辞的首要任务。
一、以新《文物保护法》为武器,切实保护好当地的文物资源。
1、要抓好新法的学习工作。文物部门的同志首先要做学习的表率,执法者首先要知法、懂法,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尤其对其中新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地方要重点学。
2、要抓好新法的宣传工作,并突出以下重点:
首先是加大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在前头,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文物工作的更多重视和支持。向各级领导宣传新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文物行政部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贯穿文物保护工作始终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要以新的《文物保护法》颁布为契机,把向领导宣传作为头等大事抓起来,使文物保护“五纳入”能得到认真落实,因为他们对文物法的执行和保护文物起决定作用。主要形式有:向有关领导作专题汇报、联合举办市县人大领导培训班、在各级党校作专题讲座、洽商司法部门将《文物保护法》学习列入各级中心学习小组学法内容等。
其次是加大对相关部门的宣传力度,使各相关部门了解、支持文物工作,从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是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新法,使新文物保护法深入人心,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3、要以新《文物保护法》为武器,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能以牺牲文物保护搞经济建设,更不能将发展经济与文物保护工作对立起来,我们一定要理直气壮地提出:破坏文物就是对民族的犯罪、对国家的犯罪,文物保护搞不好我们就愧对祖先、愧对子孙。
如何有效制止法人犯法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不可轻视的大问题,而如何建立一支既懂法律,又懂文物专业知识,依法处理文物违法行为,保证执法公正的文物行政执法队伍,是文物行政部门在新文物保护法施行后急需完成的一大任务。现在文物行政部门没有执法队伍,没有执法证件,没有执法经验,面临大量执法工作,当务之急是对新文物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真学习,制定有关具体办法,以适应新文物保护法实施后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
二、以新《文物保护法》为准绳,加强我市文物管理工作
1、要认真研究如何实行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事实证明,由国家包揽一切的、大一统的文博管理体制是没有生命力的。必须适应文物保护事业越来越社会化的新形势,转变政府职能,由办事业转变为管事业,由单纯依赖国家支持转变为依靠国家和社会力量共同支持,由封闭式的管理体系转变为开放式的面向全民全社会的管理体系。
2、要依法行政,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要敢于说“不”,要当铁面无情的“判官”。要增强服务意识,对各种参与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力量,要“欢迎光临”,热情相待,多方协调,善于为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告诉他们怎样做才行。
三、以新《文物保护法》为指针,积极主动地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坚持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新的《文物保护法》对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给出了明确的基本要求:“确保文物安全”,并相应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旅游发展中为文物保护设定的安全阀门,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近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做法和口号被引进到文物保护中来,“包装上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等等,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文物保护的伤害,并存在着极大的潜在危险。如一些地方擅自将国有文保单位和博物馆交给公司去经营管理;一些地方将国有文保单位的保护维修责任交给文物部门,而将门票等收入交给另一家公司去经营……这些都是不当的行为,现在法律以强制方式为我们调整不当做法、纠正错误做法提供了根本依据。
2、有效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我市文物资源丰富,特别是革命资源闻名遐迩,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文博资源的有效重组和整合,挖掘潜力,发挥优势,形成有规模、有影响的闽西“红色之旅”旅游专线,为闽西争取实现“提前三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在全国著名革命老区前列”的宏伟目标而作出文博行业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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