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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馆建设】

古田会议纪念馆章程

时间:2011年02月01日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称:古田会议纪念馆。

第二条 法定地址:中国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古田路76号。

第三条 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为纪念馆馆长。

第四条 古田会议纪念馆是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田会议会址为依托建立起来的专题革命纪念馆,是由财政全额核拨的公益文化参公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以传承、研究和教育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古田会议精神的见证物,是向公众免费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古田会议纪念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使命是通过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古田会议的文献资料、历史图片和文物,弘扬古田会议精神,传承爱国主义精神,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圣地功能,使之成为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窗口。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纪念馆的组织与行为、纪念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古田会议纪念馆直属龙岩市政府管理,古田会议纪念馆的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 古田会议纪念馆下设办公室、文物资料科、陈列展览科、宣传教育科、安全保卫科。

第九条 古田会议纪念馆下设理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日常工作由馆长决定。馆长、内设机构等根据纪念馆宗旨,制定纪念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和展示

第十条 古田会议纪念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纪念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古田会议纪念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古田会议纪念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纪念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纪念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十四条  纪念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十五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纪念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第十七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十八条  纪念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纪念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纪念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纪念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纪念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二十二条  纪念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纪念馆理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纪念馆工作终止,纪念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古田会议纪念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订后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古田会议纪念馆 闽ICP备2021012075号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古田路85号

电话:0597-3641143 业务联系电话:0597-3641143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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